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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出台商品煤管理实施办法 提高终端用煤

时间:2015-07-10 11:05:00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点击: 197次
    6月30日,经安徽省政府同意,安徽省能源局会同该省经信委、环保厅、质监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《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》,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  
  《办法》从煤炭的生产、加工、储运、销售、进口、使用等环节,制定了严格的商品煤质量指标体系,明确了责任主体和监管、法律责任。
  
  《办法》规定安徽省商品煤灰分指标应当满足褐煤不超过25%、其他煤种不超过40%,硫分指标应当满足褐煤不超过1.0%、其他煤种不超过1.5%。并对微量元素指标进行了限定,汞(Hgd)≤0.60μg/g,砷(Asd)≤80μg/g,磷(Pd)≤0.15%,氯(Cld)≤0.3%,氟(Fd)≤200μg/g。
  
  《办法》还规定,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(Ad)≥16.0%、硫分(St,d)≥1.0%的散煤。对于远距离运输(自国内产地或进境口岸至消费地运距超过600公里)的商品煤,其发热量、灰分、硫分还须满足更严格的指标要求,其中褐煤灰分不超过20%、硫分不超过0.5%。
  
  商品煤质量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,责令限期整改,并予以通报;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。采取掺杂使假、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进行经营的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
  《办法》的颁布实施,将有助于遏制劣质煤流入,规范煤炭市场秩序,进一步提高安徽省煤炭安全绿色开采和清洁高效利用水平,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。下一步,安徽省能源局将主动协调有关部门,密切配合,齐抓共管,采取有力措施,加强监督管理,切实提高终端用煤质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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